醴陵公安查处3起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案件
近日,醴陵公安查处3起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案件,对1名违法人员处以拘留,对2家违法单位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处以罚款并限期整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2日,醴陵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醴陵市军成盐化厂2023年以来销售150余吨氯酸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至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同时查明,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自开工以来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未按规定在公安机关管理系统中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依法处以罚款1万元,对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并分别责令限期整顿。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7月12日,醴陵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今年7月,醴陵市连升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吴某从江西省上栗县文昌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购进100余包高氯酸钾,在没有合法存储仓库的情况下,吴某将购进的原材料存放于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某老屋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采取行政拘留,并对非法储存的原材料予以收缴。
法律小贴士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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