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假冒知名品牌的违法案件。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毕节高新区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NG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花塞案
(资料图片)
2023年3月2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授权委托人举报,称毕节高新区某汽配经营部销售的火花塞产品涉嫌侵犯该公司“NGK”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汽配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名称“ИGK SPARK PLUGS”产品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七星关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花郎酒案
2023年4月3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举报,称七星关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的红花郎酒涉嫌侵犯该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烟酒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红花郎酒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大方县某干货批发部销售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2023年5月23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大方县某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该公司“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干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6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黔西市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艾格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集成墙板案
2023年3月1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艾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黔西市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生产销售的集成墙板涉嫌侵犯该公司“艾格木”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艾格木”牌集成墙板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4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金沙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案
2023年4月19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金沙县某超市销售的部分云南白药牙膏(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为20250809A F13)涉嫌侵犯该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上标示有“云南白药”字样,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织金县某食杂店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4月19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4月18日在某食杂店买到两瓶“贵州茅台酒”,喝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买到假酒,请求调查核实。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属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6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威宁自治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案
2023年4月2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威宁自治县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耐克”商标的鞋子。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耐克”鞋子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赫章县田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0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收购酒的过程中发现田某销售假茅台酒。执法人员随即依法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6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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